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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單位政府采購行為,完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內部決策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業(yè)務管理。

第三條  凡本單位各股室、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應遵循本制度。

第四條  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應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采購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與供應商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依法實行回避;采購員崗位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原則上每3-5年輪崗一次。

第七條  本單位采購業(yè)務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采購,各項采購業(yè)務實行歸口管理、職責明確、程序規(guī)范,以降低采購風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為原則。

第二章  統籌管理

第八條  機構設置。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歸口管理,并成立單位采購領導小組,采購領導小組主要組成成員如下:

組長:李先華  原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主管政府采購工作分管領導

成員:范海洲  財務股股長

     辦公室主任  

 謝汶君  機關紀委書記  

 胡云河  辦公室工作人員  政府采購系統操作員

第九條  采購領導小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審查確定招標與采購工作的流程規(guī)章制度,全面負責本位的采購管理工作。

(二) 決策本單位招標與采購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確定本應招標而因特殊情無法實施招標項目的采購方式指導、規(guī)范采購流程、論證、評審、驗收、資金支付等

(四)健全并確定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五)明確單位內部各股室職責、分工、流程和權限。

(六)決策和管理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編列、采購方式確定、代理機構選擇、采購文件確認、評審機構產生和采購結果確認等一般采購事項。

(七)開展政府采購廉政紀律教育。

(八)牽頭做好本單位政府采購的決策、執(zhí)行、管理、績效、監(jiān)督和問責等工作。

第十條  崗位設置

(一) 綜合管理崗: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包括采購計劃的匯總、合同管理、付款申請、檔案資料整理等。

(二)采購執(zhí)行崗:負責具體的采購操作,包括采購需求的確認、供應商的選擇、采購文件的編制、評標過程的組織等。

(三) 預算與成本控制崗:負責采購預算的編制和成本控制,包括預算審批、成本核算、資金支付等。

(四)風險管理與合規(guī)崗:負責采購過程中的風險管理和合規(guī)性審查,包括風險評估、合規(guī)性檢查、法律事務處理等。

(五)供應商管理崗:負責供應商的日常管理與評估,包括供應商資質審查、履約評估、信息維護等。

(六)監(jiān)督與考核崗:負責對采購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考核,包括對采購文件的審查、評標過程的監(jiān)督、合同執(zhí)行情況的跟蹤考核等。

第十一條  崗位職責:

(一)負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全面組織和協調,包括制定采購計劃、預算、方式和程序等。

(二)貫徹執(zhí)行有關政府采購的政策法規(guī),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制度和流程,同時對制度和流程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三)負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審核,以及采購計劃的審批和監(jiān)督,同時對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四)負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和協調,包括采購需求的提出、供應商的選擇、采購文件的編制和審核、評標過程的組織等。

(五)負責單位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包括合同文本的制定、簽訂、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等。

(六)負責單位政府采購資金的申請和管理,包括資金的核算、支付、審計等。

(七)負責單位政府采購檔案的管理,包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

(八)負責單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和考核,包括對采購過程進行監(jiān)督對采購結果進行考核等。

第十二條  隊伍建設。

加強內部專業(yè)隊伍建設,辦公室主動配合采購管理部門組織本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定期開展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需求編制、采購方式、操作流程、合同簽訂和履約驗收等方面專業(yè)知識的培訓,確保相關內設機構和采購相關人員熟悉采購政策、采購法定職責等,提升采購隊伍專業(yè)化水平,切實承擔采購人主體責任。

第三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政府采購工作績效管理是指通過運用一定的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對各單位各部門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建立單位內部政府采購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機制。

第十五條  本單位政府采購績效包括:

(一)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及執(zhí)行情況:主要考核政府采購預算的準確性、政策落實性和時效性,同時考技采購計劃的規(guī)范性、準確和完整性。

(二)政府采購活動的節(jié)約資金情況:包括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采購規(guī)模增長情況和采購資金節(jié)支情況,用以考核政府采購活動的經濟可行度及節(jié)約情況。

(三)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情況:主要考核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包括預算執(zhí)行效率和采購執(zhí)行效率兩個方面。

(四)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實現情況:即考核政府采購政策的落實情況。

(五)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性:這是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要求,主要考核采購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范性、政策落實性、時效性和公開透明性。

第十六條  本單位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還包括自評價和再評價。

第四章 落實政策

第十七條  落實政策是為了支持中小企業(yè),促進綠色環(huán)保,以及優(yōu)化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

第十八條  主要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為促進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政府采購政策會向其傾斜,給予其更多的采購機會和優(yōu)惠待遇。

(二)促進節(jié)能環(huán)保。政府采購政策會鼓勵和促進節(jié)能環(huán)保產品的采購,以降低能耗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

(三)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政府采購政策也會傾向于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

(四)支持脫貧攻堅。政府采購政策會支持脫貧攻堅工作,優(yōu)先購貧困地區(qū)的產品和服務。

(五)其他政策。此外,政府采購政策還包括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yōu)惠、優(yōu)先采購、強制采購、采購進口產品等方面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落實機制。

(一)完善法律法規(guī):政府采購的落實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之上,制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明確政府采購的范圍、程序、監(jiān)督和執(zhí)行等方面的規(guī)定。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確保政府采購工作的有序進行。

(三)強化預算和計劃管理:政府采購必須納入預算管理,采購單位需提前報送采購預算和計劃,嚴格按照預算執(zhí)行,防止隨意采購和浪費。

(四)規(guī)范采購程序:政府采購程序必須公開透明,采購信息需及時公開發(fā)布,確保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都能參與競爭。同時,采購過程需規(guī)范評審標準和程序,確保公平公正。

(五)加強監(jiān)督檢查:政府采購工作應接受各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包括人大、政協、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以及社會公眾和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

(六)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政府采購信息應全面公開,包括采購預算、采購過程、中標結果等信息,以便社會公眾了解政府采購的實際情況。

(七)推廣電子化采購:通過推廣電子化采購方式,可以簡化采購流程,提高采購效率,同時也能降低人為干預的風險。

(八)加強供應商管理:政府采購應選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同時對供應商進行信用評級和管理,防止不良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九)建立應急采購機制:在特殊情況下,如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等,政府采購需建立應急采購機制,保障應急狀態(tài)下的采購工作能夠及時有效進行。

第二十條  采購管理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執(zhí)行。

(一)優(yōu)先采購:如果產品或服務列入了《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節(jié)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和《財政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印發(fā)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將享受優(yōu)先采購的政策。

(二)強制采購:如果產品列入了《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節(jié)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將享受強制采購的政策

(三)價格評審優(yōu)惠:這種政策主要針對小型和微型企業(yè),包括視同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的監(jiān)獄企業(yè)、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等,他們在價格評審上可以享受優(yōu)惠。

(四)預留采購份額:對于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或小型和微型企業(yè)采購的項目,會預留一定的采購份額。

第五章  采購預算

第二十一條  采購預算。本單位各股室及相關部門應齊力配合好政府采購年初預算。年度內政府采購項目要盡可能納入年初預算,通過政府批復的年初預算項目才能進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二條  采購預算編制。在編報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各業(yè)務股室及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采購政策,結合各自工作需要,向辦公室報送該年度的采購項目及資金計劃,由辦公室核實匯總再報經購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由財務股室納入預算,并報縣財政部門審批。

采購預算(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凡未列入預算的采購項目,原則上不予采購(特殊情況除外,但必須經黨組集體研究同意方可)。

第二十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凡納入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評審,以評審金額作為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控制數。

第六章  采購需求

第二十四條  采購需求。指對采購標的的特征描述。采購需求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技術規(guī)格,如質量、性能、功能、體積、標識、符號標志、工藝與方法等,技術規(guī)格一方面反映了采購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對供應商響應情況的評審依據。

第二十五條  責任主體。明確制定采購需求部門及責任人,強化采購需求調研論證主體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采購需求確定前,應充分了解市場信息,對采購需求進行市場調研和論證,不應將采購需求初步論證的結果向供應商透露,不能只采購少數供應商推薦的方案作為需求指標,否則不利于采購過程中通過市場充分競爭,采購結果也未必理想。

第二十七條  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一是1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是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三是技術復雜、專業(yè)性較強的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四是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第二十八條  需求內容。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形成合規(guī)、完整明確的項目采購需求,包括確定的采購標的數量、質量、技術、服務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購需求作為確定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競爭范圍、合同定價方式,以及開展履約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審批程序。采購需求具體審批程序:

(一)各股室、各部門根據實際所需填寫“申購單”,經股室和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定期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將各股室各部門“申購單”匯總后,每月統一提出申購計劃,先報分管領導審核,然后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交由采購人員實施采購。大宗物品須經黨組研究同意后實施采購。

(三)對到貨物品,由貨品保管人員進行驗收入庫,出具驗收證明。對重大采購項目或維修工程要成立驗收小組。對驗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時上報處理。

(四)辦公室采購人員將應付款項目報財務股審核,并按相關程序逐級審批同意后由財務股執(zhí)行付款結算。

第七章  采購活動

第三十條  采購方式。根據項目需求特點、績效目標和市場供需等情況,依法確定適宜采購方式。建立采購方式內部會商機制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開展采購活動前按相關程序報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報批要件包括公開申請報告、內部會商意見、專業(yè)人員論證單一來源唯一性、項目預審核機制、審核文件以及單一來源法定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等。

第三十一條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服務、工程。

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

上述數額標準如遇調整,則按最新調整數額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規(guī)定,對于不同的政府采購情形依法依規(guī)確定適宜的政府采購方式,并按以下內部審批流轉方式執(zhí)行:

(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

1、集中采購目錄內限額標準(30萬元)以下的貨物及服務類項目;

2、集中采購目錄外及限額標準(30萬元)以下的貨物及服務類項目;

3、電子賣場無法采購或者采購不到的;

4、采取單一來源、緊急程序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須經黨組議審議通過后方能實施:

5、定點采購、協議供貨等按照省、市、縣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由相關業(yè)務股室、部門提出采購計劃,經財務股核實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意向后報部門分管領導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由采購管理部門委托代理機構按政府采購法定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

(三)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由相關業(yè)務股室、部門提出采購計劃,報財務股核實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意向后,經采購領導小組討論同意,由采購管理部門委托代理機構按政府采購涉定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

(四)采購預算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對于涉及民生、社會響較大的項目以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相關業(yè)務股室提出采購計劃,經財務股室核實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意向后報部門分管領導初步同意,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呈黨組討論通過再由采購管理部門委托代理機構按政府采購法定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

第三十三條  對于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情形,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管理部門應根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和相關行業(yè)、產業(yè)發(fā)展狀況以及資金額度和重要性,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將擬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進行內部會商。會商意見應當由采購管理部門、業(yè)務部門、財務部門和監(jiān)督(紀檢監(jiān)察聯絡)部門共同簽字確認,并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按程序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采購管理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審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申請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預算、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擬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二)預算批復文件(含項目年初部門預算、或者資金追加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內部會商意見:

(四)主管預算單位的審核同意意見。

具體操作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采購管理部向財政部門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報批要件包括:

(一)書面申請。申請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采購人名稱、采敗項目名稱、項目預算、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擬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二)預算批復文件(含項目年初部門預算、或者資金追加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內部會商意見;

具體操作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代理機構。集中采購目錄內且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采購機構采購。分散采購項目可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優(yōu)先選擇采購代理工作機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須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明確代理機構收費標準,不得轉嫁政府采購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  進口產品采購。原則上不采購進口產品,特殊情況下,必須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實行內部會商機制。應當在采購活動前按相關程序報批。進口產品報批要件包括:申請表、內部會商意見、專業(yè)人員對產品進口必要性論證、財政部門主管政府采購股室審核意見等。

第三十八條  采購文件。采購文件應包括:采購需求、投標人資格條件、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與執(zhí)行措施、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和標準及擬簽合同文本等事項。根據采購項目需求特點和績效目標,圍繞能夠體現貨物和服務質量、價格、效率等關鍵因數,科學設計評審因數。客觀評審因數應設置固定分值,主管評審因數應細化分值并縮小自由裁量區(qū)間。所有采購文件發(fā)布前,應進行內部法制審查,做到完整、合法、規(guī)范,表述準確,無歧義。

第三十九條  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將編制或者審核確認后的采購文件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

采購預算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對于涉及民生、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以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的采購文件,按政府采購法定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

第四十條  電子化采購項目,電子采購文件免費向供應商提供非電子化采購項目,采購文件也免費向供應商提供。

第四十一條  預算單位代表。建立履行好項目采購主體責任的采購代表委派工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建立選擇評審專家和規(guī)范履職的機制。采購需求明確、評審因數可用客觀分數量化的采購項目,應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采購需求復雜、評審因數需要主管打分的采購項目,采取推薦或邀請行業(yè)專家等方式確定評審專家,評審專家隨中標結果一并公示。

第四十三條  信息公開。政府采購項目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同意模板,全面、準確、及時、完整在湖南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

第四十四條  緊急采購。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應當完整保存采購有關的文件和記錄,在滿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競爭。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合同類型。根據項目特征、合同標準、定價機制和績效目標,政府采購合同分為固定價格合同、成本補償合同、績效勵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等多種合同類型根據項目特點選擇適當的合同類型,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擬簽的合同類型和文本格式,合理與供應商的權責關系。

第四十六條  合同簽訂。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后,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文件確定事項,在規(guī)定日期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應進行內部法制審查,對合同主要條款進行審核,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行中,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根據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簽署補充合同。

第四十八條  合同備案。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應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備案。凡協議供貨、電商直購、定點采購項目和集中采購目錄內且采購金額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項目,以及分散采購限額達到政府采購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項目,均須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工程類采購項目,計劃備案前必須按規(guī)定將工程預算報縣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審核。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第九章  履約驗收

第五十條  崗位設置。項目完成后,采購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成立由分管領導、辦公室、采購股室、技術人員、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聯絡部門組成的驗收小組,驗收結束后,填寫《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報告》。采購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邀請原評審專家 1-2名參加驗收。對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可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專家參加驗收。

第五十一條  職能職責。職能職責包括負責制定驗收方案、組織實施驗收活動、出具驗收報告、公布驗收結果、處置采購爭議等。履約驗收崗位獨立行使制定驗收方案、組織和管理驗收人員、實施驗收活動及判斷驗收結果的職責。

第五十二條  完成驗收后,驗收小組應出具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書。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書應當包括如下要素及要點:

1、合同編號;

2、中標供應商名稱;

3、項目(貨物)名稱、數量、品牌型號規(guī)格配置標準、單價、金額;

4、履約驗收具體內容(如:貨物或設備外觀完好無損,備品、備件亦無外觀問題;設備已安裝調試完畢,試運轉正常;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保修卡等資料完備,并已向采購單位移交;供應商已對采購單位人員進行了技術培訓、技術交底;售后服務已向采購單位作書面明確承諾;供應商服務熱線或維修電話等內容);

5、質量檢測機構意見;

6、收貨人簽名、采購單位蓋章及收貨日期;

7、供應商簽章、聯系人、及送貨日期。

第五十三條  對于驗收合格的項目:出具項目驗收報告。

對于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查明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及時整改直至達到驗收合格。

第五十四條  問責機制。建立對約驗收崗位失職失責行為的問責機制。

第十章  信息支撐

第五十五條  信息支撐是指加快推進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實現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

第五十六條  信息化管理。熟練掌握和操作財政部門采購電子平臺等信息系統,加快推進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七條  電子賣場使用。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執(zhí)行《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對不具備在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的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實施簡易采購。簡易采購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業(yè)務部門采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應按照《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fā)<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衡陽2020-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限額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如下:

(一)崗位設置。電子賣場由采購經辦人員統一管理,采購經辦人員根據財政部門分配的主賬號,可設立審批賬號、子賬號和財務管理賬號。

(二)業(yè)務流程。①對于非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本單位在電子賣場單筆交易額不超過5000元(不含),填報《衡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申報審批表》在電子賣場采購;單筆交易額超過5000元(含)的,還須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在《衡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采購中報審批表》簽字審批同意后,由采購經辦人員在電子賣場采購。②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應當填報《衡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申請表》,報采購經辦人員統一集中采購;單次采購金額達到10000元以上的,采購經辦人員需經過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在《衡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申請表》簽字審批同意后,方可在電子賣場采購。③各部門不得利用電子賣場化整為零規(guī)避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清單未細化到具體標的,工程項目未編制工程量清單、未經投資評審,不得在電子賣場采購。④采購標的還應遵循本單位資產配置標準。

(三)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進行不定時管理,并建立本單位的電子賣場管理臺賬。

第十一章  營商環(huán)境

第五十八條  公平競爭。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文件及規(guī)定;不差別對待各類所有制、各類規(guī)模、各類地區(qū)的市場主體;不設置歧視性和排他性條件而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  供應商減負。實施為供應商減負措施,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實行“承諾+信用管理”準入管理制度,供應商書面承諾符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且沒有稅收、社會保障等方面失信記錄,即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不搞“一刀切”;允許采取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等,切實提高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便利度。

第六十條  采購意向公開。從2024年開始,本單位在湖南政府采購網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公開采購意向。

第六十一條  除以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的貨物、服務、工程項目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

第六十二條  詢問和質疑答復。建立詢問和質疑答復工作機制,質疑答復崗位與執(zhí)行崗位相分離,依法及時答復和處理好質疑事項依法配合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

供應商質疑不成立: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

供應商質疑成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六十四條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向采購領導小組進行匯報,并及時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質疑答復崗位與執(zhí)行崗位相分離。

第六十六條  資金支付與退還。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專家評審費、合同款項和退還履約保證金。督促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支持中小微企業(yè)憑政府采購合同獲得金融機構信貸支持。

第六十八條  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對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信用評價及不良行為的記錄工作,加強信用信息在選擇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具體運用。

第十二章  完善機制

第六十九條  強化監(jiān)督。制定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執(zhí)行評價和結果運用機制,強化內部審計和紀檢監(jiān)督,持續(xù)優(yōu)化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條  政府采購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秉持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法依規(guī)開展各項工作,不得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文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七十一條  各部門政府采購活動全程接受紀檢監(jiān)察、內部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三章  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雙備案”管理。預算資金實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除執(zhí)行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外,還應按照政府采購管理要求,在財政部門采購電子平臺錄入項目計劃,把招投標信息公告鏈接到湖南省政府采購網予以公開。

第七十三條  采購檔案管理。辦公室是采購文件、資料的歸口歸集部門。各股室各部門在每項采購活動結束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將采購文件、資料進行整理、裝訂成冊并編制采購文件目錄,交辦公室統一歸集交檔案管理股歸檔管理。

采購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購計劃備案和回執(zhí)、委托代理協議、采購需求書、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確認書、投標文件、采購活動記錄(評審報告)、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文本、驗收報告、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如有)、圖紙、效果圖、光盤、磁盤、開評標現場全程錄音錄像資料等。

采購檔案保存期限應自采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條  涉密采購管理。依法依規(guī)建立涉密采購工作機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于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屬于涉密采購的應按照財政部《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采購。審批資料隨采購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五條  對是否能夠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本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或者保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最終確定。

第七十六條  嚴格責任追究。參加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必須守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做到清正廉潔。工作人員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的,一經發(fā)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采購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本制度執(zhí)行期間,國家和省、市出臺新規(guī)定的,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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