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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一 | 辦法呈現(xiàn)四大亮點更好地保障人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fā)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意味著值班律師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取得新的進展。

《辦法》的出臺具有非常凸顯的意義和價值。一是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值班律師相關規(guī)定提供更細致的操作細則,解決了實踐中一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二是完善了值班律師各項工作機制,對進一步推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具有積極意義。三是進一步強化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更好地促進公正司法和人權保障的有機結合。四是不斷推動我國值班律師的制度建設,為今后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制度基礎。

《辦法》主要有四大亮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與范圍。刑事訴訟法以及“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在此基礎上,《辦法》第二章以專章的形式,規(guī)定了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對法律幫助的主要事項、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法律幫助內容、法律咨詢的具體內涵等作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如何依法履職和開展工作,設計了一套實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

二是注重強化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剛性力,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說理機制。在實踐中,值班律師雖然可以就認罪認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但是,對于司法機關是否聽取的問題,尤其是對于司法機關“聽不進去”的情形,缺乏相應的保障規(guī)定。為此,《辦法》建立了檢察機關說理機制。如《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可以就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值班律師對前款事項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并附卷,未采納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這不僅有助于鼓勵值班律師積極提供法律幫助,也從機制上強化了值班律師參與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幫助的質量。

三是防止簽署具結書值班律師在場的形式化問題。《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值班律師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程序適用有異議的,在確認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后,應當在具結書上簽字,同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犯罪嫌疑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值班律師無需在具結書上簽字,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簽字拒絕法律幫助的書面材料留存一份歸檔。這就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師的參與活動流于形式,使其真正通過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來更好地保障人權。

四是全流程優(yōu)化值班律師工作運行機制。《辦法》在已有法律規(guī)定的基礎上,第三章專章規(guī)定了法律幫助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流轉等問題,第四章專章規(guī)定了值班律師工作保障的各項要求與制度安排。這些規(guī)定不僅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也使值班律師制度的全流程運行機制得以建立起來。與《辦法》其他章節(jié)的內容可以更好地相互協(xié)同,使我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及其日常工作的全流程得以優(yōu)化,值班律師工作機制更為科學、流暢和高效。